為規范食品銷售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食品銷售經營單位應依法公示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便于消費者查閱。
一、公示內容要求
-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 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需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相關信息可集中公示。
- 食品安全承諾書:經營單位應公開承諾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建立進貨臺賬,公示食品來源、供應商資質及檢驗合格證明等信息。
- 不合格食品處理制度:明確臨期食品、變質食品的處理流程,接受社會監督。
- 投訴舉報渠道:公示食品安全管理負責人聯系方式及監管部門投訴電話。
二、公示形式建議
- 設置統一信息公示欄,采用防水防褪色材料制作。
- 公示信息應字體清晰、易于辨認,避免使用模糊圖片或復印件。
- 鼓勵使用電子顯示屏動態更新食品安全檢測結果等信息。
-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在平臺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管理要求
- 公示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更新,確保信息時效性。
- 市場監管部門將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公示的單位依法處理。
- 經營單位應建立公示資料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既是法定義務,也是建立消費信任的重要舉措。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主體責任,共同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